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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理侧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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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天实地考察,这天下午,一直游离在外看似漫不经心的韩印,觉得是时候将针对犯罪地理所做的侧写,拿出来与办案组方面交换一下意见了。当然,这个结果先前已经在支援小组内部讨论过,并得到一致认可。韩印和顾菲菲有意锻炼一下两个小家伙,便让杜英雄作为主汇报人,艾小美从旁协助。

刑警支队小会议室。

杜英雄神色严肃地站在投影幕布前,刘队带着几名办案骨干和支援小组其余人分坐在长条会议桌的两侧。艾小美在笔记本电脑中调出一幅标记详尽的犯罪方位图,把它显示到投影幕布上,随后杜英雄开始沉稳地讲解:“本次系列犯罪总体来说分两个大的阶段,从地理上看正好横跨本市市内两区,我们的分析侧重于1988年至2002年这一个犯罪阶段,因为这一阶段凶手作案的地理分布特征,对侧写凶手的背景信息更具有指引作用。

“通过我身后的方位图,大家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前面八起作案其实是以向阳区人民路为中轴来展开的。其中案件一、二、五、八,以及案件三、六,分别发生在人民路的东西两侧方向,前者案发地距人民路直线距离20米至150米不等,后者在700米至1公里的距离;案件四和七则出现在人民路南端与之交界的水川路,案发地距交界处均不超过50米。由此很清楚地表明,人民路周边是凶手的心理舒适区域,同时也可以看出他对这个地形复杂的区域有着相当高的熟悉度;加之我们认为人民路繁华高级的区域特点,会对外来者和境遇窘迫者产生一定的心理压迫,所以从凶手数次稳健作案和来去自如的表现上看,他应该就是人民路周边的‘坐地户’。”

杜英雄进入状态很快,首个论点阐述得可谓清晰明了。他稍微顿了顿,冲小美微微点头示意,小美随即配合地操作键盘,投影幕布上又出现两张同样标记详尽的方位图。

杜英雄冲身后并排的两幅图指了指,接着说:“那么能否从刚刚介绍的犯罪地理分布特征中,寻找到凶手选择受害人的固定模式呢答案是——能!

“我身后是两幅途经人民路周边的公交线路图,分别为9路和3路公交车的下行线路,大家可以看到我们在上面重点之处做了特别的标志。

“先来说9路公交车:是以人民路西北方向的冶矿公司铜加工厂为下行始发,进入人民路地段不久,在第一个带有红绿灯的岔路口左转至与之相交的四龙路,然后在人民路东边方向绕行一大圈后,通过冶矿汽车站的环形路口再次并入人民路,最后进入水川路终点站。这一线路涵盖了案件二至七的犯罪现场方位,其中距车站近的只有十几米,远的也不超过200米。

“再来说3路:是以人民路东北方向的冶矿公司铅锌加工厂为下行始发,却是先经过四龙路,再于上述所说的同一个岔路口左转进入到人民路,然后便完全是沿着人民路,穿过冶矿汽车站的环形路口,经过交界处,同样进入水川路终点站。其中涵盖了案件一、二、四、五、七、八的犯罪现场方位,距离相对应的车站均很近。

“综合以上两条公交线路,可以涵盖所有犯罪现场方位,那么这是否就是凶手选择目标的一条途径呢凶手可能是在坐公交车出行时,偶遇‘心仪’的目标,随后跟踪,当日即时作案,或日后反复跟踪之后再作案。

“那再具体一些,咱们来看上述两条公交线路的几个重叠的路段和站点:水川路终点站;然后是它们都在冶矿汽车站的环形路口附近设有站点,且彼此相距不远;再就是四龙路,虽然行驶方向不同,但彼此在这条路上有长达1公里左右的重叠。如果如上面判断,凶手分别在3路和9路两条公交线路上选定目标,那么它们的重叠之处就非常有意义了。当然,综合案情,后两个重叠的地段显然更具有分析价值,因为它们也意味着凶手生活轨迹的重叠。

“来深入分析一下:首先说冶矿汽车站环形路口附近的公车站点的重叠,它意义重大就重大在它们距离供电局以及供电局家属楼均非常近。那么回顾一下案情,无论是我们支援小组还是你们的办案组,都认为凶手特别了解供电局,可能与供电局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说到这儿,我想刘队和在座的同人应该都经历过当年那场大规模的指纹提取比对工作,遗憾的是,最终的结果是排除了凶手与供电局职工的直接关系,从而也放弃了供电局这么一个调查方向。但是现在,当我们明确了分别以3路或9路公交车作为媒介寻找目标的方式,当我们蓦然发现它们都在供电局附近设有一个站点,再来审视供电局那两起案件的特征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如果凶手与供电局没有直接关系,那很可能存在着间接关系,也许是供电局职工的家属,也许是住在周围与供电局能打上交道的人,总之凶手绝对脱不了与供电局的干系。

“如果上一条分析可能存在着某种意外情况,那么分析四龙路两辆公交车的重叠路段就让我们很确定——凶手必属于冶矿公司或者是冶矿公司系统的职工……”

杜英雄说到此处,会议室中少见地出现了一点嘈杂,看起来是有办案组警员想要反驳他的观点,但被刘队及时用眼神制止住,杜英雄便接着说:“本案凶手,我们认为他属于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之间的混合型,作案特点从距离上讲,通常都是由近逐步向远发展,这不仅仅是地理方位上的距离,也是心理上的距离,初次作案他要么选择自己熟悉的地理方位,要么是熟悉的作案目标。当然后一种熟悉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真实关系,而是一种通过间接方式建立起的熟悉程度,比如凶手和受害人坐车经常会碰到,比如他听工友谈起过她的背景信息,但是我们很确定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交集,顶多是个见面点头打招呼的关系。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首起案件的受害人在冶矿公司总厂工作,是不是表明凶手也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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