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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章 己未之冬(十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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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诚中想要制定一部军法,从规章制度上规范前营士兵的行为举止和作战奖惩,但这个时代已经有了通行的军法,即十七禁五十四斩,目前卢龙军实行的就是十七禁五十四斩。擅自更定军法是一种大罪,所以李诚中是不能碰这条红线的。思来想去,他决定制定一部前营士兵通行条令,刻意规避开“军法”这一概念,以偷梁换柱的方式在军中实行新的军法。

之所以不愿沿用十七禁五十四斩,是因为李诚中认为这种军法完全不合实际。这部军法包括悖军、慢军、懈军、构军、轻军、欺军、淫军、谤军、奸军、盗军、探军、背军、狠军、乱军、诈军、弊军、误军等十七条禁律,并对禁律所包含的闻鼓不进、呼名不应、夜传刁斗、多出怨言、扬声笑语、旗帜凋弊、谣言诡语等五十四种行为执行“犯者斩之”的处罚行为。

李诚中在冯道的协助下仔细研究了一番这部军法律令,觉得实在是难以执行下去。

首先,军法中所规定的事项混淆不清,有些十分笼统、有些又十分详细,有的过于慨括,有的又失于末节,遗失错漏之处甚多,无法有效的对士兵行为进行完整的约束。

其次,军法规定的很多事项都描述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换言之,实施的弹性太大,最后的结果就是士兵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军法,是很难判定的。同样的行为,既可以理解为犯了禁律,又可以理解为正常举止,完全由主将说了算。

最关键的是,这部军法通篇只有一个惩处方式,就是“斩”!如果按照这部军法来严格执行,那估计过不了多久,前营所有士兵都会被“斩”个精光。

所以,虽然卢龙军一直宣称以这部军法为准绳,但真正执行的军伍几乎没有。各部其实是自行其是的,对于士兵的惩罚,完全由上官依照需要来判定。

自天宝以来,因为土地的大量兼并,导致无数农民丢失了自家的田地,府兵制也丧失了继续存在的基础,唐军由府兵制转为了募兵制。这种募兵制并非中央朝廷来组织实施,而是由各地藩镇自行募兵,因此,手中军力的多少,也就决定了藩镇将帅实力的高低。对于自家手下的士兵,将帅们纷纷采取厚络之策,不仅从物质和官衔上予以极优的待遇,而且在士兵触犯军法时,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也导致十七禁五十四斩的近乎废弛。

就最近的例子而言,当日卢龙军南征魏博,大军攻破贝州后屠城,这种行为直接触犯了军法。在十七禁五十四斩中对此有明文规定:“所到之处,凌虐其民,逼女,此谓奸军,犯者斩之!”如果按此令行事,那么攻入贝州城的数千士卒便该全体斩首,这是绝对不可能执行的。因此当时刘仁恭也仅仅是发了一通火,最后该怎么奖赏照样怎么奖赏。他要是真按军法执行,那么他的节度使之位也早就被部下顶翻了。

李诚中想要的军法是那种可以实际操作,并且容易判定的军法。军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出属于违反禁令的具体行为,并且由此细化出具体的处罚办法,尽可能避免人为的主观判定。这部军法还要人性化,依照违法的程度来给予轻重不等的惩罚措施,避免因量刑过重而造成军心哗变。最后,这部军法还要尽可能完整,将士兵日常和战时所会遇到的问题尽量包容在里面,做到有法可依。

经过深思熟虑,结合后世对法律的认知,李诚中和冯道进行了多次彻夜长谈,最终决定制定一部士兵通行条令。通行条令要将后世的作训准则、军人内务条令、暂行军法条例等多种内容包含进去,以期尽量完整。

这部《士兵通行条令》是一套成体系的条令,包括《总则》、《士兵作训条令》、《士兵内务条令》、《暂行军纪条令》,尽量从方方面面把士兵生活、训练、作战中遇到的各种情况进行总结和归纳,然后一一明确是否当行,同时要逐一制定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总则》是对士兵行为的原则性约束,在《士兵通行条令》中居于第一执行顺位,即所有发令都要遵照或者以不抵触《总则》为制定的基础,一旦出现抵触,便以《总则》为准。

《士兵作训条令》归纳士兵作战和训练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将之一一列举。《士兵内务条令》则关注士兵日常生活,对军容军仪、生活作风、上下级关系、与百姓关系等进行说明。这两部条令主要强调士兵应当做什么,并且如何去做,而《暂行军纪条令》则规定不应当做什么,一旦士兵做了不应当做的,会受到什么样的针对性处罚。实际上李诚中所谓的“军纪条令”就是军法条令,只是规避了“军法”这个字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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